↑点击上方“菲华吧” 在年4月11日的裁决中,上诉院第11號分庭维持马尼拉市地区审判法院第24號分庭之法官苏惹诺—维惹道利於年12月8日作出的判决。
M.Y.IntercontinentalTradingCorp.(MITC)、其东主为特德温。黄(音)、AllianzMarketingandPublishingCorp.(Allianz)和位於中国的福建新技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(FujianNewTechnologyColorMakingandPrintingCompany,LTD)被命令向t.Mary’sPublishingCorporation(SMPC)及其东主卡塔比扬支付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。
中国的印刷公司和3家本地合作伙伴之前要求推翻马尼拉市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,但上诉院认为该请求没有理据。
除了作出赔偿外,上诉院还命令被告停止“印刷、复製、进口、修改、分销、推销及出售SMPC的相关教科书及其副本,其中包括经修改版本或所述书籍的其他格式版本。”
版权侵权源於SMPC与该家中国公司之间的印刷合同。
SMPC授予该家中国公司在年9月、10月和11月印刷其教科书。
书本是在中国福建省的工厂內刷製,並且交付给SMPC。可是,该家中国公司反而与其它公司合作,向菲律宾出口、在菲律宾营销及出售SMPC的书。
上诉院补充:“虽然被告福建新技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是一家设在中国的外国公司,但根据年8月1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,其行为构成了版权侵权行为。中国已於年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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